(摘自全国爱卫办网站015.9.18)
全爱卫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提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国爱卫会在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地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特别是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杜绝突击创建、弄虚作假、“形象工程”等问题,切实提高卫生城市创建质量,创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附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docx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