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镇(县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镇(县城)必须为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2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创建镇(县城)的调研和技术指导,在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申报镇(县城)制定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包括技术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综合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技术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对申报镇(县城)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逢单数年12月底以前。
推荐材料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技术评估意见;
3.已获省级命名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文件;
4.申报镇(县城)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5.申报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6.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7.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卫生、镇辖村卫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资料及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创建卫生县城由所在市(地、州)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8.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参与情况总结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总结。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规范、所报镇(县城)符合申报条件的省份,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和平时调研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省份,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之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抽查事宜。
(三)现场抽查。
通过材料审核的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暗访或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对当地群众进行随访,听取群众意见。明查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
(四)综合审定。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逢双年下半年,对申报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专家组确定已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镇(县城)进行社会公示;对未通过的镇(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技术指导,时机成熟后再重新申报。
(五)社会公示。
对通过审定的镇(县城)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或不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申报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镇(县城)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镇(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办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不满反映强烈的镇(县城),暂缓确认,通报批评,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其结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技术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进行通报批评;申报5个以上镇(县城)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申报推荐资格。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镇(县城)的要求。
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不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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