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费2018年8月1日起设二百元上限
由2018年8月1日起,每张进出口报关单的报关费上限订为二百元。上限适用于2018年8月1日或之后进口、出口或转口香港的物品。有关进出口报关费保持不变如下列,如有查询,请致电2707 7748或电邮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入口
非食品项目
货值以港币计,首$46,000须缴费$0.2
以后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缴$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计算
食品项目
不论货值多少,每份报关单缴费$0.2
出口
货物不论原产地是否香港特区1
货值以港币计,首$46,000须缴费$0.2
以后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缴$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计算
1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制品及配件 和鞋履项目,在出口时除缴付报关费外,每$1,000或不足$1,000价值的货物须加缴制衣业训练征款$0.3。
逾期报关的罚则
未能在货物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报关者,必须缴付罚款。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不超过$20,000: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一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20;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40;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后报关者,须缴纳罚款$100;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超过$20,000,则上述罚款将分别倍增至$40、$80及$200。
补收报关费
凭藉香港法例第60E章《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进口及出口报关费的人施加罚款,就每份已呈交的进口/出口/转口报关单可施加的罚款上限为少付报关费的20倍(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罚款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罚款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或上诉。
补收制衣业训练征款
凭藉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5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制衣业训练征款的人征收附加费,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报关单可征收的附加费上限为少付征款的20倍(但附加费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附加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附加费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8条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
反对者如对反对结果感到受屈,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9条列出的程序,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